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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新华财经北京8月23日电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是如何考虑的?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主要考虑: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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