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高(新)政发〔2019〕89号)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新区(新市区)关于废止《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高新区(新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高(新)政发〔2019〕89号)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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