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稳进提质赛马机制实施办法》(浙文旅〔2022〕35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实施乡村旅游“五创”行动助力新时代“千万工程”建设的通知》(浙文旅资源〔2023〕19号)《浙江省旅游景区转型提质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宁波市乡旅共富路品牌打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优秀旅游项目建设
(一)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林地、园地、空域等旅游项目用地创新。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对于低丘缓坡旅游项目,参照“坡地村镇”做法,探索实行点状供地;对于乡村旅游,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