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水域、机场,边境公路和铁路(以下简称“陆路边境”)等临时开放管理,保障安全有序通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开放是指,在国家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非开放港口、水域、机场、陆路边境,经批准允许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一定期限内出入境,以及限制性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陆路边境口岸,在一定期限内突破限制性条件出入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水域、机场,边境公路和铁路(以下简称“陆路边境”)等临时开放管理,保障安全有序通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开放是指,在国家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非开放港口、水域、机场、陆路边境,经批准允许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一定期限内出入境,以及限制性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陆路边境口岸,在一定期限内突破限制性条件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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