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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2024)91号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平湖市水利局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2023〕19号)和《平湖市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护办法(试行)》(平水〔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平湖市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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