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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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