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相关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湖州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2018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先后开展了长江、黄河、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总结试点经验并充分借鉴其他部门、地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后,即着手开展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制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