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绿色建筑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项目,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企业在开展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