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 管辖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管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近期监测司组织开展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试点。现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HJ 38-2017)》等36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等要求开展预研究工作,编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