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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作出反倾销终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初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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