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 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的“后期开发产品”的反规避案作出终裁。根据本案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抗辩材料和证据,美国商务部认为,含有50%或以上的棕榈蜡或植物蜡的混合石蜡蜡烛属于后期开发产品,应被包括在反倾销征税令的范围内。因此,应按照108.30%的税率对其征收现金保证金。 2005年2月25日,应美国全国蜡烛协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进行反规避调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反规避案作出终裁
- 2006-10-18 14:26:59上传人:神明**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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