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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文件

甘劳社发〔2009〕45号   关于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

  甘劳社发〔2009〕45号

  关于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9〕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下发后,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各地、各有关企业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申报条件及审核部门   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申报政策扶持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5、企业提出申请时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大于50%;6、上年度净利润为负;7、上年度流动比率小于等于0.4。   条件1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先由其进行初审;条件2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条件3由经委认定;条件4由劳动保障与地税部门认定;条件5、6、7由财政部门认定,其中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省经委认定。   二、申报所需要的材料   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申报政策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其中前四项为必备材料,后五项材料可根据企业选择享受的政策分别提供。以下材料所涉及的表格均可从“甘肃省劳动保障网”下载。   (一)企业正式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及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等内容);   (二)《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1)一式六份;   (三)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四)《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2);   (五)《甘肃省困难企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3);   (六)《甘肃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4);   (七)《甘肃省困难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附件5);   (八)《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经费申请表》(附件6);   (九)《在岗职工培训花名册》(附件7)。   三、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程序   (一)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申报企业持正式申请报告、《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六份、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经国资委、经委同意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具备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企业持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和《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出享受不同扶持政策的要求,协调地税、财政等部门分别予以落实。   (三)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的,直接向省级劳动保障、地税、经委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先由其进行初审。申请认定困难企业涉及到需要证明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缴费状况的,由所属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省级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及属地管理的,所属地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四、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问题: 符合条件的省属及中央在甘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市县统筹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问题:   1、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企业,必须是按规定条件被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   2、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申请实行分级审核,申请企业需提供《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和《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省属、中央在甘困难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依照“1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统一降低的费率标准和经省政府批准降低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标准审核,其他困难企业由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有关问题:   1、统筹市、州应以保障失业人员生活为前提,在保证结余基金可支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1年以上,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已认定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部分计算,其补贴基数按照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补贴。   3、上述两项补贴,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已批准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人数按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人数计算。   4、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采取按月申报、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的办法,即困难企业每月上旬携带《甘肃省困难企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或《甘肃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甘肃省困难企业社保(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账户,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企业账户,其中省属企业及中央在甘企业由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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