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4-05-06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4-05-06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