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广州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提出并经主管税务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广州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提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