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0月31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产品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现向你公司发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问卷,请于本问卷规定时间之内将答卷回复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10073
各有关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0月31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产品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现向你公司发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问卷,请于本问卷规定时间之内将答卷回复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联系电话:86-10-65198053 85093407
附件:己二酸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问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