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力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取消原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居民医保的申请》收悉。根据《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直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佛机编〔2015〕9号)和《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佛人社〔2013〕318号),经与区社保局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6日起取消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基本医疗保险(居民门诊医
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从2015年10月16日0时起,参保人在原佛山市皮肤病防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再纳入禅城区居民门诊医保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