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 锡冶炼(HJ 93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 锑冶炼(HJ 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9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 93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 钴冶炼(HJ 93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工业 —— 镁冶炼(HJ 9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 钛冶炼(HJ 935—2017)》的要求,现就启动锡锑汞镍钴镁钛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镍、钴、锡、锑、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二、发证机关 区、县级环保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一般管理行业与简化管理行业可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查询。 三、申报地址 企业申请地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企业申请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要求进行操作。 四、申报时间 2018年完成锡锑汞镍钴镁钛有色金属排污许可证核发。核发结束后,现有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不能按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