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7〕2号),以及《关于开展注册期已满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赣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2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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