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稀土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包头电商谷”,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第911号)精神和全市2014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提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4年7月1日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1.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