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福建省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的通知》和《关于印发 <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件提出,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同意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低于90%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可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
同时,优化“逐月冲还贷”提取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偿还首期贷款本息后即可申请办理“逐月冲还贷”委托还贷提取业务,提取后各申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均应至少保留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