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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专栏丨准确理解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的政策含义

  对于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社会上已不再有反对的声音。但对为何要保护非公经济产权,人们有一种说法,是因为民营企业对国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说民营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居功至伟,笔者同意;但笔者认为这并不完全是国家保护非公经济产权的原因。

  笔者的观点是,对某市场主体的产权是否保护,不应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而商品交换有两大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产权受法律保护。没有分工,大家生产的产品相同,用不着交换;若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侵占别人的财产不受惩罚,弱肉强食,当然也不会有商品交换。

  这一点,马克思讲得清楚,“私有权是流通的前提”;并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而且他还说:“商品是物,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发生关系,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既然双方彼此承认是私有者,当然不能侵犯对方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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