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本市已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范围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且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