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3日。这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首份针对单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文件。
《办法》显示,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