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的移送监管,广东职能部门间将实现“无缝对接”。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共九家单位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
《办法》明确了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具体移送程序上,《办法》作出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对于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修复监管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应回复书面意见和建议,由移送法院会同检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议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协商确定接受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