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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羊城晚报讯记者徐炜伦、通讯员吴昊报道:为减轻购房人筹集购房首付款的压力,更好满足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所有申请人需携带商品房认购书(原件)、本人身份证(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原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原件)共同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网签后,任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办理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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