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报告网所有产经新闻是由用户上传分享,未经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商用!
如您想投稿,请将稿件发送至邮箱
seles@yuboinfo.com,审核录用后客服人员会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