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旅游合同纠纷案。花甲老人乘坐游览车观光,下车时不慎摔成十级伤残,这个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值暑期,李老太和家人到某园公司运营的珠海某景区游玩。期间,李老太在景区内购买了游览车专用券,一家人坐上电瓶车游园。然而,就在车子行驶至园内一景点停稳、李老太正在下车时,车子突然启动,李老太摔倒受伤。景区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游览车专用券系在景区内出售,且券上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某园公司”等内容,李老太认为其与某园公司间系旅游合同关系,而某园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实际经营游览车的某秀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两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于承保期限内,保险公司也应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