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符畅报道: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供电收费主体(村公司、出租房东、二手房东等)发出关于《规范城中村电费收费的提醒告诫函》,要求规范城中村电费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根据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即供电部门收取的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变相加收电费(如收取1.5元/度电或将1.5元/度电拆分成两项:电费0.65元/度,损耗和分摊0.85元/度。以上行为均为违规)。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费。
同时,要求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建议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解决。